•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金融机构保障城投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

    发布时间:2018-11-01  来源:综合资讯  点击:6492

    分享:

     昨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这两个事件充分表明,高层已经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较多,长期积累的风险隐患有所暴露。

     我们都知道,拉动我国经济的三架马车是投资、出口和消费,而现在几乎都出问题了,如何改变目前的颓势,是高层比较焦虑的。

     因为贸易战,出口受影响逐渐开始显现,所以大家比较关注本月的G20峰会,特朗普将会在峰会上与习近平主席举行会晤。而国内的消费也比较疲软,吃着榨菜,喝着二锅头,上着拼多多!在2018年,这些消费降级或“廉价”消费突然火了。

     只剩下最后一颗救命稻草,那就是投资。过去,投资占GDP的比重较大,而现在投资似乎投不动了。

     原因很简单,就是缺钱。我国的投资主要是政府主导的,政府成立大大小小1万多家城投公司就是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经济发达地区,城投公司目前再融资能力还是较强的,金融机构对这些地区的城投公司的认可度还是挺高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受到的影响比较小,基本上不会出现半拉子工程。

     对于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债研君遇到的很多城投公司,所有的在建项目基本全部停工,正常的还本付息的压力都非常大,每天就是不停的到处找钱,有的城投一年的利息支出都要好几个亿。忙活了大半年,也没见到新增多少融资,眼睁睁的看着有些借款可能会违约,机构的钱还可以谈展期,如果资金是从老百姓募集起来的,不还的话,维稳压力又很大。

     城投公司主导的投资如果想改善,必须要解决钱的问题,国发办【2018】101号文里关于城投公司问题,是这样描述的:

     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被划分为“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

     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这段话的核心是保障城投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但是强调了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这个在财政部三番五令打击下,已经没有政府还敢违法违规担保了;二是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这个主要是针对在建项目的融资,避免出现烂尾工程,实际上现在城投公司半拉子项目挺多的,金融机构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继续给在建项目提供资金;三是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也就是要求不新增,保存量,还不起的想办法适当展期,这个也是不得一而为之。

     这几个前提说的很理性,既想让城投公司挑起投资这架马车的重担,同时又害怕城投公司新增借款太多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对于先前的四万亿粗放式投资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

     当前的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也应该充分认识到量力而行的必要性,适当合理举债促进经济发展,而过度举债则是埋下金融风险的隐患。101号文的最后,重点强调了这一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建设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无论如何,101号文对于城投公司是一利好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善城投公司融资难的局面,对于我们这样的从业人员来说也意味着业务机会的增多。

     各位小伙伴动起来,为城投公司服务的机会来了,加油!


    网站地图